本文作者:访客

法院执行员遗失4编织袋扣押财务资料,企业称逾千万应收账款难收回:导致损失该谁担责?

访客 2025-05-30 15:09:32 5
法院执行员遗失4编织袋扣押财务资料,企业称逾千万应收账款难收回:导致损失该谁担责?摘要: 胡女士公司在当地修建的厂房机器设备北碚区法院 资料图“法院执行员把我的会计账簿弄丢了,我到哪里去寻找损失证据?”68岁的...

胡女士公司在当地修建的厂房机器设备北碚区法院 资料图

“法院执行员把我的会计账簿弄丢了,我到哪里去寻找损失证据?”68岁的重庆胡女士问道,“这个举证责任是不是应该倒置?”

第一桶金——

夫妻联手经营模具起家,

打拼7年后年销售额近亿元

胡女士系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人,目前居住在北碚城区。

近日,她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多年前身为助理工程师的丈夫曾到广东东莞一家模具厂打工,“1993年他回到重庆老家,我们在北碚城区租厂房设备生产模具,我爸爸当会计,每月一本会计凭证,所有账目做得扎扎实实。”

1998年,他们赢得重庆本土一家央企青睐与之合作,业务范围一下扩大了许多,“2000年前后产品出口美国等地,那时一年的销售额近亿元,后来购置房产,增添设备扩大规模,花费了不少资金。”

法院执行员遗失4编织袋扣押财务资料,企业称逾千万应收账款难收回:导致损失该谁担责?

企查查显示,2003年6月6日,重庆实发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发汽模”)在北碚区天府镇工农村注册成立,胡女士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3.6万元,“我占70%的股份,丈夫和儿子各占15%。”

胡女士回忆说,他们与北碚区天府镇签定土地租赁合同修建厂房,2005年正式投产生产汽车配件。

负债破产——

资金链断裂遭债主起诉,

法院扣押4袋会计账簿后丢失

胡女士告诉记者,经营期间,外面欠他们的钱屡屡难收,至2013年时资金链断裂,公司陷入困境,他们不得不四处借钱生产,随后多位债主向北碚区法院起诉要求还钱。

相关法律文书载明,2014年8月28日至12月3日期间,北碚区法院对多起执行对象为“实发汽模”的执行案件立案处理,该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夏某被确定为承办人。

法院执行员遗失4编织袋扣押财务资料,企业称逾千万应收账款难收回:导致损失该谁担责?

2015年2月12日,夏某到“实发汽模”将会计账簿及等财务资料用4个编织袋装运扣押回北碚区法院,先放置在自己办公室,后放至指挥中心办公室。

会计凭证

同年7月30日,北碚区法院对“实发汽模”破产案立案,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进行破产清算。2016年10月,因破产清算需调取财务凭证与账簿,这时北碚区法院才发现当初扣押回来的那4口袋财务资料已丢失。

破产管理人

面对这样的情况,破产管理人委托重庆一家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实发汽模”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称,该清查以债务人提供的账务数据,结合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为依据,截至2015年7月30日,“实发汽模”有10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但因债务人财务资料遗失,无法核实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不能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截止日的应收账款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北碚区法院依据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实发汽模”资不抵债,裁定该公司破产。

造成后果——

无依据对应收账款进行追缴,

起诉20万欠款过时效遭驳回

事发后,北碚区法院民二庭负责“实发汽模”破产案件的法官在接受相关部门询问时称,那些财务资料的丢失导致破产管理人无依据对该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追缴,只能通过发函方式进行核实,难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回欠款。

法院执行员遗失4编织袋扣押财务资料,企业称逾千万应收账款难收回:导致损失该谁担责?

他举例说,破产管理人在审计过程中曾发现一家公司欠“实发汽模”20多万,通过诉讼追缴时发现已过两年诉讼时效,最终被法院驳回。

他坦称,财务资料的丢失不论对该破产案的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说都不好,北碚区法院已对执行员夏某进行了处理。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得知,当初审计时曾列出13笔应收账款明细表,其中金额最大的是330多万,另有一笔240多万,破产管理人一一发函后只有那家欠款20多万的回了函,其余12家均未回应。

“我曾联系过欠我钱的一些客户,他们都承认欠款,但要我拿出财务凭证。”胡女士伤心地说,“财务资料都弄丢了,我到哪里去拿凭证?”

投诉举报——

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称犯罪情节轻微,

决定不予起诉

胡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那4袋财务资料弄丢后,她向北碚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2019年7月15日,该院接待胡女士时将夏某涉嫌渎职犯罪线索报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该分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嫌疑人夏某立案侦查并。

取保候审

夏某,出生于1963年3月,大学文化,曾在北碚区法院担任过书记员,曾任北碚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夏某在接受检察员询问时回忆称,屋子里有很多蓝色薄壳账本和厚厚的财务凭证,铁柜子里也有很多,“我们一起把那些资料往编织袋里装,凡是装订成册的我都装进去了,当时东西太多,也没有具体清点,我把封条贴在上面。”

夏某还说,之所以扣押财务资料,主要是“为了给领导证明我确实做了工作的,我办执行案这么多年,扣押财务资料这是唯一一次,但我没有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只是在送达回执上写了多少袋。”

他说,那些包括账本和财务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扣押后应归他保管,但他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职责导致在法院丢失,“我愿意承担该我承担的责任。”“那些财务资料的遗失,如果里面真的有应收款,我认为可能导致他们收不到这些应收款。”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一份法律文书显示,该院曾对审计时罗列出来的那13家公司中的其中两家进行过核查,发现“实发汽模”共计121万余元应收账款真实存在,遂认定系其破产清算的财产损失。

该院认为,嫌疑人夏某作为负有执行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执行职责,导致财务凭证与账簿丢失,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21万余元,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应追究其刑责,并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九龙坡区检察院认为,夏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予起诉。

刑事自诉

法院称证据不足,

指控执行员犯罪不成立终审判无罪

胡女士不服九龙坡区检察对夏某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于是以“实发汽模”名义提起刑事自诉,经指定由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受理。

该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丢失财务资料属实,但其行为是否致使“实发汽模”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夏某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审计出的应收款数据存疑,检察机关查实的121万余元,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夏某扣押的财务资料中包括该两家债务单位的相关债务凭证,夏某扣押时没有相应的扣押清单,不能得出他扣押的资料中包括该两家公司的债务凭证的肯定结论,“实发汽模”对他们的债权是否最终能收回,现有证据不能得出终局结论,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夏某有罪。

2023年6月27日,合川区法院一审判决夏某无罪。

宣判后,胡女士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称遗失的财务资料是导致公司1000多万应收款未能收回的直接原因,且检察机关核实到的两笔债权因原始凭证丢失而无法主张,请求改判。

该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夏某当初扣押的财务资料中含有“实发汽模”应收未收债权的相关凭证,以及检察机关核实到的那两笔债权的相关凭证,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发汽模”是否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以及真实、准确的损失金额,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其经济损失与夏某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认定夏某犯罪的证据不足,对其应当宣告无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方抗诉——

认为执行员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

2024年1月31日,“实发汽模”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申诉,该院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裁判不公为由向重庆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该检察院审查认为,夏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重庆市检察院认为,夏某在办理该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制作清单,并具有妥善保管被执行物品的法定职责,在案证据显示,他在查扣“实发汽模”财务资料时,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制作扣押清单,也没有对查扣的财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和移交,最终导致丢失,明显存在失职行为,系严重不负责任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该院称,由于财务资料的缺失,致使“实发汽模”及其债权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该院同时还称,夏某的失职行为与“实发汽模”无法实现的债权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发前该公司的财务资料完整且全部被夏某扣押,债权凭证丢失导致“实发汽模”及破产管理人无法主张债权,特别是已经核实清楚的那121万余元的真实债权的相关凭证是否在扣押的财务资料中,无法核实的原因在于夏某的失职行为,因此无法核实所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夏某承担。

2024年11月14日,重庆市检察院向重庆市高院提起刑事抗诉,称原审裁定对夏某作出无罪判决确有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希望改判。

对此,重庆市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2025年4月14日,重庆市高院终审裁定称,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即夏某无罪。

胡女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希望重新审理此案。5月28日,她收到回复称,她的材料已转该法院有关部门处理。

据悉,此前“实发汽模”曾向北碚区法院申请1000万左右国家赔偿,被驳回。

律师说法——

案件存在重庆市外审理的可能性,

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冯志远律师介绍称,如果自诉人“实发汽模”认为重庆市辖区所有法院对该案审理明显存在不客观、不公正情况,可以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的同时,要求将该案指定到重庆市之外的其他省市法院审理,以保障该案的公平公正,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适用过的异地审查制度,既可以避免原审法院对该案形成先入为主的不当观点或结论,也有利于打消申诉人对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公正的顾虑,“所以该案存在被指定到异地审查审判的可能性。”

冯志远律师说,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自诉案件中自诉人需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但在此案中,执行员夏某扣押“实发汽模”财务资料后因保管不善导致丢失,致使该公司无法提供关键证据证明损失情况,从公平原则及举证能力来看,夏某作为资料保管责任人,对资料的保管流程、丢失原因等事实更具知情和举证能力,而该公司因资料全部丢失客观上无法完成举证,若仍要求其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不仅强人所难,而且还有违司法公平。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罗灿律师亦称,在该案财务资料处于北碚区法院控制期间丢失的特殊情形下,可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执行员夏某就其已妥善履行保管义务、无失职行为或其行为与“实发汽模”主张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以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差异,实现实质正义。

两位律师建议称,自诉人提起刑事申诉的同时,可进一步补充证据,包括对于案涉的财务资料知情人、经手人的证言、鉴定资料、扣押见证情况资料、债务人的详细信息等,穷尽全部取证手段确定自己曾遭受过重大损失。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李婧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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