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湘潭村民组决议,外嫁女法院款项扣除,村支书称不知情未批准

访客 2025-12-20 14:39:55 1 抢沙发
湘潭某村民组开会决定,将“外嫁女”从法院获得的执行款项从其亲属中扣除,对此决议,村支书表示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批准,这一决策引起了关注和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对外嫁女的歧视,有人认为这可能是村民组的内部规定,具体情况尚待进一步了解和澄清,湘潭一村民组开会决议扣除外嫁女法院执行款项,引发争议,村支书表示不知情,未批准该决议,关于这一决策的具体原因和合法性有待进一步调查。

近日,湖南湘潭响水乡红星村粟塘村民组两名“外嫁女”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村民组在12月13日关于土地征收款分配的会议上作出了一项分配方案:不给她们分配补偿款,并将此前法院强制执行给她们的补偿款从其家属头上“扣除”。

12月19日,红星村村支书周光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是村民组的决议,其近日在外开会,对决议不知情,没有签字批准,这笔征收款目前尚未发放。对于两名“外嫁女”反映的问题,他会协同乡政府工作部门,一起商讨解决方案。

湘潭村民组决议,外嫁女法院款项扣除,村支书称不知情未批准

▲粟塘村民组的会议纪要

村民组决议外嫁女不享受补偿款分配

法院:决议与法律相悖

2013年7月19日,粟塘村民组作出了一项关于征收分配的“决议”:嫁出去的女性,户口留在本组的也不享受补偿款分配。

2024年2月24日,粟塘村民组再次“决议”:男方娶进的媳妇,只要户口能落户到本组的,本组一律认可补偿款分配。

刘利自幼在村里长大。2004年,她在深圳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离婚。如今,刘女士在湘潭市区务工,但无论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她的户口都没有迁出村民组。

2023年,因开发建设需要,红星村粟塘村民组的部分土地被征用,村民组召开征收补偿款分配会议,认为根据村民组2013年形成的决议,村里嫁出去的女性,即使户口留在村民组,也不能分得补偿款。因此,2023年10月,粟塘村民组在给刘利一家分配补偿款时,没有算上刘利的那一份。刘利不服,将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告上法庭,要求村民组支付土地征收款、安置补偿费等款项。

2024年3月2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向刘利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21566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刘女士出生在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其父母系该组的村民,其系土生土长的村民组成员,一直依靠红星村粟塘村民组的土地生产生活,当然地享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资格系原告赖以生存的基础,其资格并不因其结婚而当然地丧失。红星村粟塘村民组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决议及2024年2月24日作出的决议,均与法律规定相悖。

粟塘村民组提起上诉后,2024年6月2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生效后,粟塘村民组却迟迟未将法院判决的补偿款支付给刘利。刘利申请强制执行,却因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果。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因补偿款已发放,村委账上暂无粟塘村民组的征收款。当年12月20日,村支书周光明向记者表示,待村里收到新的补偿款后,会执行法院判决。

外嫁女收到执行款后

村民组开会拟将款项从家属头上扣除

刘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年4月,她听说新的一笔征收补偿款已发放到村,于是联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雨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裁定冻结、划扣粟塘村民组银行存款22238元(其中执行标的22008元、执行费230元,利息另计)。刘利向记者出示的收款记录显示,2025年5月8日,她终于收到了22008元的执行款。

粟塘村另一“外嫁女”刘红波也遭遇了和刘利类似的麻烦。今年,她和刘利一起申请强制执行后,收到了她的执行款。

刘利和刘红波的麻烦并没有结束。落款日期为12月13日的《粟塘组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会议纪要》显示:“关于刘利和刘红波打官司所扣掉的钱,组上应从其家庭成员中扣回,纳入分配。”

《粟塘组土地征收资金分配明细表》中,刘利家拟分配的征收款,减去了与刘利收到的执行款等额的22238元;刘红波家拟分配的征收款,减去了与刘红波收到的强制执行款等额的33556.72元。

湘潭村民组决议,外嫁女法院款项扣除,村支书称不知情未批准

▲刘利家拟分配的征收款减去了22238元

湘潭村民组决议,外嫁女法院款项扣除,村支书称不知情未批准

▲刘红波家拟分配的征收款减去了33556.72元

村支书:

对决议不知情,会商讨解决方案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刘利一案的民事裁决书中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于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总则》中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刘利和刘红波告诉记者,她们的户口都在本村,且已离异,除了粟塘村民组,她们无法从别处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不是我的,我不会要,但我应得的权益,我会争取。”

12月19日,红星村村支书周光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是村民组的决议,其近日在外开会,对决议不知情,没有签字批准,这笔征收款目前尚未发放。对于两名“外嫁女”反映的问题,他会协同乡政府工作部门,一起商讨解决方案。其坦言,村民的观念尚待转变,相关工作的开展有一定难度。

12月19日,记者联系了响水乡妇联工作人员。她表示,征收补偿款的事,妇联去年已协助刘利和刘红波前往村民组沟通。对于记者转述的12月13日村民组会议的情况,她称会与村里沟通、核实。

12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粟塘村民组组长谢先生,均未接通。

来源:红星新闻 B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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