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被告获死缓判决,责任能力人从轻处罚

访客 2025-12-20 15:07:36 74166 抢沙发
关于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的被告,一审被判死缓,据悉,被告被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因此获得了从轻处罚,该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人们对此案的判决结果持有不同的看法,具体的案件细节和判决理由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成都女子遇害案被告被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人,一审获判死缓,因被告的特殊身份,获得了从轻处罚,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详情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2025年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并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并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梁某滢家人对其严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该小区敲门滋扰,被害人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遂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和抓扯。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的一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未果。最终,王某雅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梁某滢无故在王某雅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的住宅安宁权。随后,梁某滢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尽管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因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共2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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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www.shucuo.cn/post/6255.html发布于 2025-12-20 15: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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